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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推行省级以上开发区“标准地”改革
发布时间:2021-01-14 发布者:    来源:中国自然资源报

2020年12月28日,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《关于全省开发区“标准地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提出在全省开发区推行“标准地”改革,2021年底前,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“标准地”制度,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%按照“标准地”供地。

《意见》指出,改革要完成好8项主要任务:开展区域评估工作、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、改革“标准地”供应方式、明确承诺履约要求、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、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和拓展“标准地”适用范围。在此基础上,扎实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,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、缩短审批时间,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、创业、创造的氛围。

《意见》要求,坚持系统化改革,加强顶层设计,完善政策配套。简化审批程序,提高审批效率,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,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坚持市场化配置。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,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,实施“净地”出让,打造营商环境高地 ,坚持全过程服务。同时,实行“标准地”企业承诺、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,并建立奖惩制度。

《意见》强调,要建立“标准地”改革联席会议制度,重点研究协调“标准地”改革重大事宜,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。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,指导各地落实“标准地”改革相关举措。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“标准地”出让的组织领导,建立工作机制,细化工作措施,推动“标准地”改革落到实处。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市人民政府承担,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。各地“标准地”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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